【活動報導】「2025健保制度創新法律研討會」討論藥品差額負擔、遠距醫療以及社會企業責任於全民健保制度之實踐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及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於4月8日舉辦「2025健保制度創新法律研討會」。對本次會議主題藥品差額負擔、遠距醫療以及社會企業責任於全民健保制度之實踐,會中學者專家與來賓們進行了精彩熱烈的交流!

臺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院長李崇僖

臺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李崇僖院長開幕致詞表示,本次與會人士包含法律、經濟、病友團體、生技製藥業界等多種領域,可見健保制度在臺灣實施近30年,有許多需要討論與調整的問題值得關心,期待本次研討會成為不同領域專家交流的平台,激發出更多創新與建設性,共同創造臺灣健保更長遠的未來發展。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何建志所長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何建志所長發表論文指出,藥品差額負擔制度最早由德國於1989年實施,此後歐盟二十多國與加拿大、紐西蘭陸續採用。差額負擔政策目的是:一、鼓勵民眾使用學名藥;二、促進廠商藥價競爭;三、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四、引導廠商改進藥品療效。而經過多國、多年的實證經驗顯示,藥品差額負擔制度基本上利多於弊。而亞洲日本也在2024年開始對原廠藥實施差額負擔制度以節制藥費支出。臺灣政府曾在2015年有意實施藥品差額負擔制度,但當時卻引發社會各界疑慮而作罷。然而近年醫界、藥界與病友團體對藥品差額負擔制度的支持聲音逐漸增強。何所長也強調,為減緩差額負擔對弱勢群體的衝擊,法律可規定兒童、低收入戶及罕見疾病用藥不用繳付差額,可一方面節制健保藥費支出,一方面兼顧病人藥品近用權。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孫迺翊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孫迺翊教授則介紹了德國社會法典當中的參考訂價(差額負擔)制度。在德國是由聯邦共同委員會根據專家意見而設定藥品參考價格,超過參考價格以上的差價由病人負擔,法定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不過,兒童用藥、新穎或具明顯治療進步的專利藥,則是排除適用參考價格制度。在法律層面,參考價格制度屬於對藥品市場的間接干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認為這種干預不違反藥品製造商的職業自由,因此屬於合憲。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吳全峰副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吳全峰副研究員則是從倫理角度探討藥物差額負擔制度。雖然差額負擔制度目的在降低藥品支出,且可某程度使民眾有用藥選擇權,但也可能引發平等方面的疑慮。若沒有適當配套措施,單純的自費補價差模式可能會加劇不平等,讓付不起差額的病人只能使用健保給付藥品。此外,納入差額負擔類別的標準不夠明確,同類藥品實際的可替換性疑慮等等問題也必須考慮。吳副研究員強調,若能在參考歐美國家保障民眾基本健康之前提下,以平等機會保障為原則建立參考藥品組與參考藥價等措施,便可能在保障民眾用藥選擇權、健保財政平衡、民眾健康權之間取得平衡。

中國文化大學經濟學系洪乙禎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經濟學系洪乙禎教授指出,在全球自由經濟貿易體制下,單一政府無法完全控管市場價格,而經濟學的觀點則是,「有選擇空間」至少不會比「沒有選擇空間」更差,選擇空間的縮小其實不利於病人選擇權與健康福祉。此外洪教授強調,從邊際效益的角度來看,藥品差額負擔對市場的扭曲影響相對較小,且這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可在健保財政壓力與病人健康權之間找到合理平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吳秦雯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吳秦雯副教授所發表論文則是介紹了在臺灣較少被研究的歐盟及法國遠距醫療政策法律。吳秦雯副教授首先點出臺灣遠距醫療(通訊診察)制度的政策目的不夠清晰,是為強化醫療服務競爭力?或提昇人民使用遠距診療的便利性與就醫權?在臺灣歷年法規命令當中,沒有明確呈現遠距醫療法制的目的。而歐盟2005年政策已明確表示遠距醫療目的在於確保病人在歐洲內部的自由流動性,其次則是促進「跨境醫療」。而2010年10月19日法國數位醫療法令則是將遠距醫療依照功能分為五類:遠距諮詢、遠距專業判斷、遠距健康監控、遠距醫療協助、醫療回應。相較之下,臺灣累積至今的遠距醫療類別則是較為瑣碎。此外,臺灣遠距醫療制度高度偏向傳統行政高權下單方同意與被決定模式,而人民主動性及參與權等相關規範則是較為不足。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單鴻昇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單鴻昇助理教授指出,目前臺灣遠距醫療的許可性與健保給付範圍分開處理,並且在地區與科別上有一定限制,例如遠距端和在地端的科別不得相同,這些規範可能會限制遠距醫療的普及性。而單教授個人也提出遠距醫療的三種可能管制模式:嚴格限制使用對象與情境、僅排除初診患者,以及針對特定個案許可。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中醫科陳俞沛主任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中醫科陳俞沛主任則是針對健康權與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論述。陳俞沛主任首先說明,健康權已經通過歷次大法官解釋而在臺灣法律中受到確認。其次,陳主任接著提到,臺灣也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司法及證劵交易法,乃至於多種勞動法規呼應了ESG理念。最後,陳主任表示ESG理念是企業「取之於社會,回饋於社會」,這與全民健保社會連帶責任的資源再分配理念具有相似性。因此他建議造成汙染之企業應為其造成之健康風險負責,而生產、販賣影響健康風險產品(菸、酒、檳榔及不良飲食)而獲利之企業,亦應課予其應盡之社會責任。至於具體作法則是可以考慮修法以課稅、特別捐、擴大健保機關代位求償權等方式實施,以這些費用挹注補貼全民健保財務,並減少企業對大眾健康的負面影響。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蔡文宜助理教授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蔡文宜助理教授則提醒,企業落實社會責任時應避免漂綠或贊助販賣高糖產品的運動活動。這類行為看似符合社會責任,但實際上未能解決核心問題,反而可能對品牌形象造成損害。如果企業能聚焦在健康領域,並與企業的本業建立深度聯繫,便可使社會責任與企業成長相輔相成。此外,蔡教授她以美國的科技公司為例,說明這些公司如何注重員工的精神健康,將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例如提供優於勞基法與健保的醫療保險福利,設計促進員工身心健康的活動等,達成公司成長與照顧員工身心健康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