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聯合新聞網》醫美真正的風險在麻醉

2025.11.23 李伯璋/台北醫學大學公衛學院講座教授
近日衛福部提出構想,欲要求未經PGY外科訓練的醫師,不得從事醫美手術。事實上,一至兩年的PGY訓練在外科醫師的成長過程裡面,只是當助手,根本不可能真正進入能完全掌握醫療的核心。政策出發點值得肯定,希望提升醫美安全、降低手術爭議。然而,若以法律與醫療現場的角度檢視,可能無法真正觸及醫美事故的核心風險。
台灣《醫師法》第二條:未取得醫師證書,不得執行醫療業務。《醫師法》第廿八條:無照行醫(密醫)屬刑事犯罪,得處半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有證照醫師「會不會開刀」不是《醫師法》能決定的,醫療行為必須面對民事責任,檢視醫師是否依當時醫療水準、是否盡注意義務(術前評估、術中操作、術後照護),民法是患者求償的基礎;刑事責任(如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重點在於檢視醫師「是否違反其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刑法是國家對醫師的強制介入。
從醫療專業角度看,「醫美手術安全」的關鍵並不在於醫師是否完成外科PGY,而在於:
一,醫師能否正確判斷病情?醫療能力靠的是完整醫學教育與臨床訓練,經驗絕對不是二年外科PGY所能涵蓋。我依然記得當年在當第二年外科住院醫師時,學長要「放刀」給我獨自主刀開胃穿孔的急診手術,外科醫師都希望有更多開刀的訓練機會,更快能獨立成長,可是我敢自己主刀嗎?開刀就需要負法律責任才是醫療行為的核心問題。我當總醫師的時候,自己主刀做了一個低位直腸癌切除的手術,覺得很驕傲。哥哥就罵我:「還沒有能完全獨立的時候,一定要學長在旁邊給予指導。那個位置很多血管,假如失手大出血的時候,你該怎麼辦?能否判斷患者是否適合施作手術?是否能警覺術前風險?都是無法逃避的醫療責任。」
二,手術風險真正的核心不是刀法,而是「麻醉安全」。多數醫美死亡案件,真正原因不是手術「技術」本身,而是鎮靜過量、藥物過敏或氣道阻塞未及時處理、未合格人員施作麻醉、插管或急救能力不足。早年麻醉醫師沒有那麼普遍的時候,外科醫師都自行進行全身麻醉或腰椎麻醉。我依然記得曾經給病人做腰椎半身麻醉要開急性闌尾炎,手術到一半的時候,麻醉藥的效用一直往胸部來,造成病人呼吸困難,必須趕快插管給氧氣。這種過程真的只有外科醫師才可以體驗到麻醉醫師的重要性。
筆者身為外科教授的心境是「刀」不是最危險的,「麻醉」才是;將複雜問題簡化為「PGY有沒有做外科」應值得再省思。
筆者從事器官捐贈移植工作,衛福部有規定:應具備怎樣的人員與設備資格,這家醫院才可以執行移植手術;醫師要參與多少次的移植手術,才可獲得衛福部核准執行摘取器官或移植器官的資格。
台灣的醫療安全確實需要更精準的治理,醫療風險的核心是麻醉與評估,而不是PGY。真正的手術安全,永遠來自:正確的風險評估、嚴謹的麻醉品質、合格的場所與團隊!
原文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9/9157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