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自由廣場》除了翻修體位之外 讓閃兵「會被判刑」成為真實風險

2025.12.17 李伯璋
政府為防堵閃兵漏洞,要求高血壓役男須住院監測,並大幅翻修體位判定標準。此一制度補強實屬必要,但除了改革數值與流程,仍須清楚說明誰要負哪些法律責任,才能真正遏止閃兵。此因體位標準的流程都建立在人為機制,只要違法成本夠低,就一定有人敢試。
關於閃兵,中華民國憲法第廿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所以閃兵絕非灰色地帶,而是明確涉及刑責,且涉法者不只役男本人而已。
閃兵的役男明知診斷內容不實,而持該診斷證明申請免役,涉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得處刑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且依《兵役法》規定,得撤銷免役資格並補服兵役,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一旦成案,不但閃不了兵,還會坐牢、留下刑事污點。
診斷證明屬醫療文書,醫師若明知不符醫學事實仍予開立不實診斷證明,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可處刑五年以下。另依《醫師法》及醫療法可施以行政懲戒,最重可處停業,甚至撤銷醫師證書,代價重大。
惟醫師依法所應負責者,乃是否「明知不實仍開立」,而不是為兵役的行政結果背書。倘若以結果論回溯,追究善意、合理的專業判斷,反而易導致防衛醫療,而傷害真正需要醫療評估的役男。
至於仲介者,是將制度漏洞「產業化」的關鍵角色,無論是介紹醫師、教導話術,或以營利方式包裝逃避兵役流程,只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卅條共犯規定,同樣須負刑責。
欲堵閃兵,須向社會傳達明確訊號:這是一條涉及刑責的路,且法律代價遠高於服兵役本身。我們須協助年輕世代重建價值觀,落實以下三點:一,針對役男施以法治教育,使其認知閃兵所須承擔的違法風險。二,對醫師,嚴懲明知不實者,保護善意、合理的專業判斷,避免責任錯置。三,對仲介者主動蒐證究辦,切斷操作的關鍵節點。
(作者是醫師、公共政策研究者,關注醫療專業責任與法治治理)
原文出處: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36217?utm_medium=APP&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LI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