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聯合報》李伯璋/管控高齡駕駛風險 不能只靠體檢
管控高齡駕駛風險 不能只靠體檢
若肇事後逃逸,則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若是無照駕駛肇事,法律其實已有加重處罰機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未領有駕照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律並非沒有工具,而是是否真正落實「高風險行為必須付出更高成本」。
民事責任更不能忽視。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重傷,除醫療費、看護費外,還涉及工作損失、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賠償往往高達數百萬甚至千萬元以上。真正的交通安全,不只是罰單,而是建立「肇事必究、責任必償」的法治文化。
交通治理如果只做體檢、講習與換照,卻忽略真正造成事故的違規文化、執法落差與責任成本,最後恐怕只是增加行政成本,卻未必換來更安全的道路。其實,真正該被管理的,不是年齡,而是風險;真正該被嚴格執行的,不是體檢,而是法律責任。台灣滿七十歲以上的人口超過百萬,警察不可能只靠臨檢去確認他有無駕照?任何人敢開車,就要體認自己須負起行車安全的責任,自我要求是政府要積極宣導的社會文化。
日本雖要求高齡者換照時進行認知功能檢測,但制度更重視事故紀錄與危險違規行為管理,而非單純以年齡作為限制依據。部分美國州政府則導入醫師評估、視力檢查及駕駛能力測試,北歐部分國家甚至採取限制夜間駕駛或特殊路段駕駛等分級制度,以兼顧移動權與公共安全。
高齡駕駛問題,本質上是超高齡社會下的交通治理挑戰,而非單純的老人問題。高齡駕駛政策若要真正有效,應至少朝三個方向改革:一、建立駕駛能力自我檢視制度,讓民眾與家屬了解視力、認知、反應、藥物副作用與失智風險;二、重大肇事切實追究民刑事責任,讓危險駕駛真正產生成本;三、偏鄉同步補強交通替代方案,否則只會把合法駕駛推向無照駕駛。
原文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9/9530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