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聯合報》李伯璋/管控高齡駕駛風險 不能只靠體檢

管控高齡駕駛風險 不能只靠體檢

 
台灣已進入超高齡社會,高齡駕駛安全議題受到社會重視。政府近期推動七十歲以上駕駛人強制體檢、講習與換照制度,其出發點在於降低因年齡增長所可能伴隨的視力、反應、認知能力下降風險。維護道路安全,當然值得支持,但若將高齡駕駛問題簡化為「年齡問題」,恐怕無法真正解決交通事故背後的本質。七十歲以上身體健康、判斷良好的長者,未必比疲勞駕駛、酒駕、邊滑手機邊開車的年輕駕駛更危險。若只以年齡作為主要管理依據,容易流於以行政程序取代真正的風險治理。台灣偏鄉與高齡社區的大眾運輸仍明顯不足,汽機車往往是生活必要工具。許多長者需要自行就醫、採買、照顧家庭。若制度設計過度強調限制與換照,而缺乏配套交通支持,可能導致部分長者選擇無照駕駛,形成另一種更難管理的交通風險。基層警察與地方社會對此其實並不陌生。問題的本質是我們的法治社會是否讓違法駕駛付出足夠代價?在台灣,交通事故其實早已有完整的民事與刑事責任架構,但執行與社會感受之間存在落差。若因過失造成傷害,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處理;若致人死亡,則涉及過失致死罪,依《刑法》第二七六條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若肇事後逃逸,則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若是無照駕駛肇事,法律其實已有加重處罰機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未領有駕照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律並非沒有工具,而是是否真正落實「高風險行為必須付出更高成本」。

民事責任更不能忽視。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重傷,除醫療費、看護費外,還涉及工作損失、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賠償往往高達數百萬甚至千萬元以上。真正的交通安全,不只是罰單,而是建立「肇事必究、責任必償」的法治文化。

交通治理如果只做體檢、講習與換照,卻忽略真正造成事故的違規文化、執法落差與責任成本,最後恐怕只是增加行政成本,卻未必換來更安全的道路。其實,真正該被管理的,不是年齡,而是風險;真正該被嚴格執行的,不是體檢,而是法律責任。台灣滿七十歲以上的人口超過百萬,警察不可能只靠臨檢去確認他有無駕照?任何人敢開車,就要體認自己須負起行車安全的責任,自我要求是政府要積極宣導的社會文化。

日本雖要求高齡者換照時進行認知功能檢測,但制度更重視事故紀錄與危險違規行為管理,而非單純以年齡作為限制依據。部分美國州政府則導入醫師評估、視力檢查及駕駛能力測試,北歐部分國家甚至採取限制夜間駕駛或特殊路段駕駛等分級制度,以兼顧移動權與公共安全。

高齡駕駛問題,本質上是超高齡社會下的交通治理挑戰,而非單純的老人問題。高齡駕駛政策若要真正有效,應至少朝三個方向改革:一、建立駕駛能力自我檢視制度,讓民眾與家屬了解視力、認知、反應、藥物副作用與失智風險;二、重大肇事切實追究民刑事責任,讓危險駕駛真正產生成本;三、偏鄉同步補強交通替代方案,否則只會把合法駕駛推向無照駕駛。

原文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9/9530027